近日,一则八旬老人投资理财案件纠纷引发广泛关注。2021年,84岁的赵某在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花费105万元购买一款基金产品,两年后赎回时亏损约30万元。这一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一审银行被判担责七成,二审却改判无责,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老年人投资理财安全的深入思考。从国德养老的角度来看,该事件为养老金融安全敲响了警钟。
▲该案件二审最终判决书
01一审判银行承担70%损失
2021年1月15日,赵某在某中石化支行工作人员指引下,通过某银行APP申购了“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基金,共计105万元。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等级为中风险。
2023年4月27日,赵某赎回该理财产品,赎回到账金额约75.03 万元,亏损金额约29.97万元。之后,赵某将某中石化支行及某银行广州分行诉至法庭,要求某中石化支行赔偿损失29.97万元及利息损失约13.43万元,并要求某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某中石化支行作为案涉理财产品的销售者,负有向赵某全面介绍案涉理财产品性质及风险的义务。然而,该行提交的基金申购过程演示视频系事后录制,并非赵某申购时的操作轨迹,不足以证明其已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某中石化支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某中石化支行按70% 比例赔偿赵某损失20.98万元及相关利息,同时驳回了赵某要求某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02二审判客户自行承担投资损失
一审判决后,某中石化支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中石化支行确认案涉理财产品属于中风险级别,表明其了解产品。赵某在申购前做过多次风险评估,2016-2018年评估结果为稳健型,2019-2020年评估结果为成长型,具备投资低风险至中高风险等级产品的资格,且某中石化支行确认赵某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时客户风险评级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说明该行对赵某的风险认知、投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即了解客户。
此外,赵某具有投资经验,购买过同风险甚至更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其本人对案涉理财产品有明确投资意向,且某银行APP购买页面设置了必须勾选相关协议才可购买的环节,其中《产品资料概要-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对风险进行了提示。
综合来看,某中石化支行已完成适当性义务中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要求”,赵某系自主决定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某中石化支行已经完全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导致赵某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波动,银行已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根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原则,赵某应自行承担投资损失,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赵某不仅未获赔偿,还需承担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共计12257元。
03国德养老观察
国德养老观察认为,这一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虽然基于法律和证据作出,但对于老年投资者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在金融市场中,老年群体本就是相对弱势群体,他们的养老钱来之不易。金融机构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对老年客户给予更多关怀和耐心。
金融机构需重构针对老年客户的服务伦理。即便技术流程合规,面对高龄投资者时,仍应突破“系统提示”的冰冷框架——风险告知需转化为更具温度的沟通,如纸质版风险说明书的重点标注、子女协同决策机制的建立,而非依赖人脸识别和电子勾选的形式合规。监管层面,可探索老年投资者“冷静期”制度,为大额投资设置反悔缓冲空间。
这起案件本质是“数字代沟”与“金融专业化”碰撞的缩影。养老金融安全的防线,需要金融机构的主动适配、监管规则的精准托底,更需要社会建立专门面向老年人的财富咨询生态。当金融服务能真正“看见”老年群体的特殊性,养老钱才能真正成为“安心钱”。